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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日期:2023-03-28 10:08:48

近日,江苏住建厅发布一则《关于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吸收合并注销有关事项的提示》,内容指出:

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事项时,应如实准确提供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所发布的吸收合并联合公告截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模式执行。

图片关于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吸收合并注销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吸收合并申报及审批要件,现明确自2023年4月1日零时(指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的落款时间)起,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事项时,应如实准确提供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所发布的吸收合并联合公告截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模式执行。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将综合运用各种核查手段,对吸收合并申报要件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查,对申报要件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3日
 

延伸阅读

 
 
 
 
 

河南

 
 
 
 

 

河南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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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资质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要对资质转出企业的所有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债权债务纠纷等进行核实。企业资质涉及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业务办理部门需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省内资质接收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需符合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 不再办理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重组、合并、分立、延续等业务,企业可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旧版劳务资质证书信息2023年3月1日后将不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相关企业可按备案制申请劳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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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管县(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12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及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统一延期内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不适用上述延期规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类别和数量按以上要求做相应调整。
三、企业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资质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要严把准出和准入关,对资质转出企业的所有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债权债务纠纷等进行核实。企业资质涉及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业务办理部门需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省内资质接收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需符合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五、优化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审批。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备案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不再办理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重组、合并、分立、延续等业务,企业可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旧版劳务资质证书信息202331日后将不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相关企业可按备案制申请劳务资质证书。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审批效率,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严格审批标准与审批程序,加强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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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潍坊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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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列情况,行政审批部门要函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 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批量(3人及以上)在不同企业之间流动频繁的(在原企业短时间缴纳社保,转入其它企业再次用于办理资质); 

  • 获取资质证书时间较短,未开展实际经营,申请办理重组分立手续的; 

  • 同一企业1个月内办理重组分立业务2次及以上的; 

  • 企业资质重组分立或将地址变更至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以外的; 

  • 潍坊市外企业资质重组分立至潍坊市或整体变更至潍坊市的; 

  • 企业办理资质业务,需审核企业业绩、厂房及技术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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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办理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应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企业也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市级办理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审批部门要尽快梳理事项内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审批系统,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 
  (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审管互动工作,及时推送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业务协同,对于下列情况,行政审批部门要函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1.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批量(3人及以上)在不同企业之间流动频繁的(在原企业短时间缴纳社保,转入其它企业再次用于办理资质) 
  2.获取资质证书时间较短,未开展实际经营,申请办理重组分立手续的 
  3.同一企业1个月内办理重组分立业务2次及以上的; 
  4.企业资质重组分立或将地址变更至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以外的; 
  5.潍坊市外企业资质重组分立至潍坊市或整体变更至潍坊市的; 
  6.企业办理资质业务,需审核企业业绩、厂房及技术装备的。 
  (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程业绩必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其它类型资质工程业绩原则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有关官方网站可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在业绩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等领导职务,网查资料能明确证明与业绩项目和业绩企业的对应关系。网查资料不能明确证明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与业绩项目和业绩企业对应关系的,需通过查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在业绩项目任职期间的社保缴纳情况或函询相应业绩主管部门等方式作进一步核实。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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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 原企业(资质来源企业)、新企业(获得资质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 原企业资质通过享受行业扶持政策获得的,应当取得原给予政策的政府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双方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无资质的除外)。

  • 原企业属市内的,开展重点核查,资质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原企业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 新企业属市内的,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转移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要求。涉及资质合并的,市内原企业的所有资质(不合并的资质,原企业应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应由新企业承接。

  • 监理资质通过享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设计甲级资质相关政策匹配取得的,不得批准监理资质转移。原施工或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监理资质(合并的除外)。

  • 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建市〔2014〕79号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

  • 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 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安徽

 
 
 
 

 

安徽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指出:

 

对跨省变更将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分立我省的企业,要对照相关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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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

提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其人员、业绩等主要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6日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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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闽建许〔2021〕4号”要求,经研究,即日起凡“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及企业整体迁入,需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8月5日

 

 
 
 
 

辽宁

 
 
 
 

 

  • 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 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 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黑龙江

 
 
 
 

 

  •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5〕3号)提交申请材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  企业办理省级权限重组、合并、分立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同步开展资质监督检查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参照办理。

 
 
 
 
 

三明市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

重新审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在迁出地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未发生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已审批的个人业绩予以认定。同时,迁出地主管部门必须同意迁出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重组合并分立管理

企业从设区市外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迁入我市的,同时按相应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复核,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办理。

企业从市区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迁出我市的,需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重新复核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予以迁出。 

 

 
 
 
 

镇江市

 
 
 
 

 

  • 在我市通过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重组、合并、分立方式取得资质的原则上90 日内不予受理资质分立和跨市变更申请;确需办理的,对原有资质的企业纳入动态核查,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省外资质企业分立至我市需提供江苏省住建厅同意分立的函

 

  • 省内外市分立至我市的资质企业,需经原资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盖章的变更表原件。

 

  • 工商注册地跨市变更的,需经原资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资质标准配备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予受理。

 
 
 
 
 

浙江

 
 
 

 

  • 涉及跨省转移资质重组、合并、分立事项办理,我厅将向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调查函,核查资质转移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后予以办理。

 

  • 重组、合并、分立后的建筑业企业,按相应专业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重新核定需考核企业主要人员,其他材料要求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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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工程资质,申报工程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