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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住建厅发布一则《关于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吸收合并注销有关事项的提示》,内容指出:
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事项时,应如实准确提供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所发布的吸收合并联合公告截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模式执行。
关于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吸收合并注销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吸收合并申报及审批要件,现明确自2023年4月1日零时(指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的落款时间)起,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事项时,应如实准确提供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所发布的吸收合并联合公告截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模式执行。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将综合运用各种核查手段,对吸收合并申报要件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查,对申报要件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延伸阅读
河南
河南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容指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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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潍坊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
对于下列情况,行政审批部门要函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批量(3人及以上)在不同企业之间流动频繁的(在原企业短时间缴纳社保,转入其它企业再次用于办理资质);
获取资质证书时间较短,未开展实际经营,申请办理重组分立手续的;
同一企业1个月内办理重组分立业务2次及以上的;
企业资质重组分立或将地址变更至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以外的;
潍坊市外企业资质重组分立至潍坊市或整体变更至潍坊市的;
企业办理资质业务,需审核企业业绩、厂房及技术装备的。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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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原企业(资质来源企业)、新企业(获得资质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原企业资质通过享受行业扶持政策获得的,应当取得原给予政策的政府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双方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无资质的除外)。
原企业属市内的,开展重点核查,资质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原企业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新企业属市内的,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转移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要求。涉及资质合并的,市内原企业的所有资质(不合并的资质,原企业应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应由新企业承接。
监理资质通过享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设计甲级资质相关政策匹配取得的,不得批准监理资质转移。原施工或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监理资质(合并的除外)。
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建市〔2014〕79号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
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安徽
安徽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指出:
对跨省变更将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分立我省的企业,要对照相关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江苏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
提示
厦门
通知
辽宁
黑龙江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5〕3号)提交申请材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企业办理省级权限重组、合并、分立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同步开展资质监督检查。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参照办理。
三明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
重新审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在迁出地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未发生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已审批的个人业绩予以认定。同时,迁出地主管部门必须同意迁出。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重组合并分立管理
企业从设区市外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迁入我市的,同时按相应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复核,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办理。
企业从市区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迁出我市的,需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重新复核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予以迁出。
镇江市
在我市通过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重组、合并、分立方式取得资质的,原则上90 日内不予受理资质分立和跨市变更申请;确需办理的,对原有资质的企业纳入动态核查,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省外资质企业分立至我市需提供江苏省住建厅同意分立的函。
省内外市分立至我市的资质企业,需经原资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盖章的变更表原件。
工商注册地跨市变更的,需经原资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资质标准配备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予受理。
浙江
涉及跨省转移资质重组、合并、分立事项办理,我厅将向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调查函,核查资质转移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后予以办理。
重组、合并、分立后的建筑业企业,按相应专业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重新核定需考核企业主要人员,其他材料要求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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